【川商法语】第六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和弊?

点击:  添加时间:2022-12-08 16:58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任人数的唯一性是指一人公司由一个股东设立,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还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但不得是非法人组织股东。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指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在财产未混同的情况下仍然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

 

 

1、可确定的业务风险和鼓励投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制度的股东,股东的投资风险事先已经确定。一人有限公司实现公司法人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2、可以使个人的社会信用,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公司比起个人在社会上容易获得更多的信用度,能够更好地争取一切有利条件,以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一人有限公司的信用必将为个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对扩大交易范围,有很大的帮助。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个人担任,当公司面对重大紧急的情况,省去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和其他复杂的事项,便于及时决策。

 

 

4、一人有限公司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的巨大优势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使商业秘密很少被接触到,股东可以有效地采取措施,以保护这些发明、专有技术甚至是重大的经营战略,这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传统公司法的规制方式,无法在一人有限公司内实现,这使得唯一的股东可以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造成个人获利公司背黑锅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和条件下,与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交易的相对风险大大增加,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作为一个有限公司,其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内部,由于缺乏内部的监督,不能确保股东可以完全守法地经营和运作,这将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使诚信守法的债权人遭受损失。

 
 

 

 
 

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唯一性,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作用

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在调整所有权和股本,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容易造成由于经营缺乏理性。

 
 

 

 

 

 
律师点评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保证公司资产独立性,保证公司资产权属明晰,不与股东共同共有公司财产;公司与股东的银行账户应独立开办,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只限定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股东个人资金往来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操作或混同。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交易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财务账册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实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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