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法语】第四期 疫情期间企业应当知晓的相关法律问题

点击:  添加时间:2022-12-08 16:44








疫情期间企业应当知晓的相关法律问题

伴随着各地不时出现的散发病例,“疫情防控常态化”成了生活中最常听到的词汇,对于新冠疫情我们要充分重视,绝不能放松警惕,在疫情时代,企业应当和所有人一样,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想方设法减少疫情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党的指挥下打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战,争取在疫情过后如春笋般快速恢复生产经营。

 
 
01
一、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任何个人或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纵然,疫情防控措施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影响,但是与人的生命权相比,经济是次要的,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战“疫”以来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领导部署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与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作为企业而言,也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助力恢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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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涉疫期间,某些企业为谋取不当利益借机哄抬物价,损害人民利益,这是不可取的,既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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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停工期间能否停发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要发放生活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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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出差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出差而未及时返岗滞留在外的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经济节约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期间的住宿费用以相关且必要为准进行报销。至于安置期间的劳动报酬,鼓励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首先看是否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其次看是否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如果没有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那么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那么再看员工是否能提供正常劳动,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05
五、不要轻易以疫情防控措施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情况予以认定。确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并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时间、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确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交易标的依法被调配导致迟延交付或者无法交付,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买受人确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依约付款,请求免除合理期限内的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对于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在此,建议收集好有关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疫情防控的政策文件等证据,在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向对方进行沟通说明,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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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充分准备依法进行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前,企业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密切关注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要求,以建设无疫企业为目标,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做到防控机制到位、人员管控到位、区域管理到位、环境消杀到位、物资保障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对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餐厅、员工宿舍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杀。返岗员工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建立人员底册,实行动态管理。关注第三方服务人员(物业、安保、保洁、送货等),严格落实企业外人员进入的人员登记、核查等制度。企业应配足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洗手液、测温仪等基础性防疫物资和应急防疫物资。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前,企业不得强制员工复工。

 
07
七、金融机构能否提前收回借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因疫情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或者变相提前收回借款,促成双方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双赢。企业因疫情遭受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提出理赔的,依法支持应赔尽赔。坚决制裁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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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于法院涉及保全涉诉企业设施和财产的应当严格审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审查涉诉企业保全措施申请,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不规范查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债务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允许被保全企业查封期间继续使用。对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全措施,可调整为对销售所得保全。准许企业提出合理置换保全财产请求,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查封等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制裁因疫情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09
九、时刻关注政府部门关于疫情期间对于企业的帮扶政策

不久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到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外贸平稳发展、房地产健康运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今年三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了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建议各企业对涉及疫情期间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进行关注了解,尽可能减少因疫情导致的经营损失。

 
10
十、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

全方位了解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及时与客户沟通疫情现状及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并向客户提供保护客户利益和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及时了解客户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 了解客户所在地疫情防控现状,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恢复购买能力、能否持续合作,是否会对正在履行的交易合同构成重大影响,有无补救措施。加强双方企业的沟通联系,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双方应及时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核查企业上下游交易情况,根据具体销售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产品的销售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向下游客户核实其需求是否发生变更。与客户(供应商)共同探讨、达成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应对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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